培训动态 +MORE
证书查询 +MORE
申报姓名:
身份证号:
 
政策法规 +MORE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
BIM大势所趋...
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公布一批专项行...
王蒙徽部长带队赴青海省湟中县大通...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记者和专家赴陕...
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
城市管理立法研讨会召开...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积140分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7-07-05    浏览量:857      
沪7月1日起施行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东方网8月14日消息:上海市政府网站今日发布通知,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新版办法中,总积分标准分值120分。相对于试行办法,部分指标有调 整。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违反计生政策或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将一票否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5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上一篇:人社部: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 ...
   下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补助政策 ...

   相关新闻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BIM大势所趋
· 住房城乡建设部再次公布一批专项行动中各地查处的 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
· 王蒙徽部长带队赴青海省湟中县大通县开展扶贫调研
·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记者和专家赴陕西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万里行活动
· 2018年度全国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工作会议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六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召开
· 城市管理立法研讨会召开



Copyright © 北京中建国宇技术培训中心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京ICP170406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