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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资格培训和鉴定答疑
来源:    日期:2017-06-22    浏览量:1297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
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二、为什么要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个职业?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劳资矛盾逐渐增多。
劳动者和企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劳资矛盾激化伤害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很多劳动者诉讼维权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企业也是赢了官司走了人才,结果是两败俱伤。为此一些劳动者在工资少发,社保不交,随意加班加点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一些企业也是对遇到职工受伤或者死亡等纠纷的时候也是一筹莫展,束手无策。
劳动关系协调师以第三方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利用其掌握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管理学知识运用沟通说服技巧,将双方的利益进行融合,化干戈为玉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性别年龄不限,职业前景广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
三、劳动关系协调师与职业指导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区别?
三者之间有联系也有区别。
联系:一是三个职业都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都是处理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服务的职业;二是三个职业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水平。
区别:一是服务的对象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职业指导师是为劳动者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师将会是主力。
二是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职业指导师是为劳动者服务的,工作目的是指导劳动者择业和职业成长;劳动关系协调师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服务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和谐。
三是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职业指导师主要应当掌握人才发展与成长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关系有关的政策的法律法规,密切注视就业形势的变化信息,主要具备指导能力和传授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
四是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师主要面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从事职业介绍及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以及企业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等与职工联系密切的基层管理人员;有志于此项工作的学生;以及有人际关系特长热心助人的社会人士。
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就业年龄不限,性别无妨,工作领域宽阔,职业挑战性和使命感兼具,符合和谐社会精神的新型职业。
四、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主要工作?
    一是劳动就业知识及劳动保障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是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行为的监督;
    三是帮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
    四是应邀参与集体协商。
    五、劳动关系协调师应具备的知识技能?
    一是广泛的专业基础知识:劳动关系协调师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二是较强沟通协调能力;
三是强烈的职业责任感,高尚的职业品德和热心助人的心态。
    六、劳动关系协调师怎样工作?
    一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岗位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可以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比较公正的立场来调解劳动关系纠纷;
    二是工会尤其是基层企业工会设置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三是社区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师岗位在出现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方发生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以帮助劳动者为目的,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上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协调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态度,妥善解决劳资纠纷,维护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促进和谐社区的培育发展。
    四是根据民间组织登记法或者企业法成立专业的劳动关系调解机构,可以帮助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合同;应邀参与集体协商;应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关系解除、薪酬支付、工伤事故、死亡赔偿等问题上出现争议时出面进行调解沟通,避免问题激化出现停尸交涉,封门堵路造成停工停产,或者打赢官司丢了工作走了人才的双输结局出现。
    七、哪些人员应当报考劳动关系协调师?
    答:在用人单位中从事人事、劳动、工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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