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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关于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认证培训的通知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7-07-05    浏览量:980      
关于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培训认证考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等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2017年2月21日人社部在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关于健康咨询服务人员”中增加“健康管理师”;在“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人员”中增加“劳动关系协调员”。
  近年来相继发生劳动关系争议重大事件后,劳动者、企业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劳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十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在背景下,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作为一个国家新职业浮出水面,正逐渐成为职场中的新宠儿。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属于国家公布第十批新职业里第一项,职业代码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职业代码 X4-07-99-17
  从2013年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劳动协调方面的各项政策,用人单位将必须专门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师),专职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事宜,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贡献。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工会也逐步做出硬性要求,各工会维权部门必须配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另凡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应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至少要配备4名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并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方可经营。
本次由北京蓝源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组织承办。
一、培训及鉴定时间  培训地点:北京
  学员前期报名,提前给快递教材和复习资料
面授培训时间:2017年8月16日-8月19日(8月16日报到)
鉴定考试时间:2017年8月19日  报名截止时间(7月20日)
二、培训鉴定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企业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等
三、培训鉴定目的:
  全面提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各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培训方式和授课专家
  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自学是指学员按照预先发放的教材自主安排学习;面授是指学员集中上课学习。自学与面授总时间不少于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学时数。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五、培训鉴定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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