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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传统建筑名匠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来自本站    日期:2017-08-02    浏览量:1109      

建村建函[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程的意见》培养造就一批中华文化代表人物的精神,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培育中国工匠的要求,大力弘扬传统建筑工匠精神,厚植传统建筑工匠文化,加强传统建造技术的传承发展,我司决定开展中国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传统建筑工匠作为传统建造技术的传承者和实践者,担负着建筑建造、修缮和传统建造技术传承延续的历史使命。近几十年来由于现代建筑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建造技术需求持续萎缩,传统建筑工匠队伍消失迅速,大量的传统建筑修复面临困境,传统建造技术失传严重。开展中国传统建筑名匠认定工作,挖掘一批中国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秀传承者和代表性人物,树杆立旗,轨物范世,对提升传统建筑工匠地位、复兴传统建筑工匠队伍、传承发扬传统建造技术、全面提升传统建造技术水平、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具有重要意义。

二、传统建筑名匠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传统建筑名匠是传统建筑工匠的杰出代表,是传统建筑建造技术传承发展的引领者(关键人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热爱传统建筑建造工作;

2.掌握精湛的传统建筑建造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成绩卓著,为同一建造技术流派的带头人;

3.积极培养接班人,为传统建造技术传承做出贡献,在行业中享有盛誉;

4.在解决传统建筑建造技术难题方面有重要突破和成果;

5.从事传统建筑建造和修缮工作20年以上,主持建造、修缮的代表性传统建筑项目不少于10项。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奖励或表彰为宜;

6.申报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分部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专业范围

1.修建类:包括传统官式建筑、民间建筑、古路桥涵古塔等建造和修缮,包括大木作、小木作、瓦作、砖作、石作、土作、搭材作等工种;

2.装饰类:包括雕刻、饰面、彩画维修,含油作、彩画作、裱糊作等工种;

3.造园类:包括叠石、园艺、水景、绿植、盆栽等工种;

4.烧造类:包括烧砖、烧瓦、造窑等工种;

5.其他类:包括建筑构件铸造、地域性独门绝技、特殊工具制作、选址等。

三、推荐申报材料

(一)中国传统建筑名匠申报表(见附件);

(二)2位副教授级(或以上)专家或者省级住建部门书面推荐意见(第二批以后,中国传统建筑名匠可作为推荐人);

(三)申请人主持过的项目相关证明、获奖证书等,可包括现场施工照片、视频等;

(四)传统建筑建造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文字材料,以及传统建造技术相关技术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申报表还需提供纸质签名盖章文件。有条件的可拍摄3-5分钟视频。

四、认定程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县传统建筑名匠的推荐,认真挖掘本县具备条件的建筑工匠,协助申报人整理相关材料,并予以公示,将符合要求的拟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建筑名匠的挖掘组织和初审工作,制定省级扶持政策,将审查合格的拟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我司。我司将对各省推荐名单和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向社会公示后,公布中国传统建筑名匠名单,制定相关政策。

五、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传统建筑工匠在传统建筑修复和弘扬传统建筑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调查挖掘本地区掌握精湛技术的传统建筑工匠,推荐有地区代表性或行业代表性的工匠申报中国传统建筑名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被推荐人整理建造经验和上报资料。

各地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拟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我司。

联系人:贾一石、丁皓

电  话:010-58934432

传  真:010-5893443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村镇建设司小城镇建设处

邮  编:100835

邮  箱:ctjzmj@126.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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